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文要求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
20141103
9月1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同時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根據《通知》,廢氣、污水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將較現行標準提高一倍。
《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征收標準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于上述標準的征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征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征收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通知》還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征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