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
20150116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發布通知,要求對于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并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通知強調,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核準。對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金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通知明確,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等18項內容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通知還規定,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外,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為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及內容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前置條件。企業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權拒絕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要求。(記者 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