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實施
20150817
今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正式實施。這是食品安全法頒布6年以來的首次大修,對原有70%的條文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共10章154條,比現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條,多出50條;法律責任從15條增加到28條,被人們冠以“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
新法之“嚴”體現在何處?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表示,新《食品安全法》貫徹了中央四個“最嚴”的要求,按照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大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主要體現以下八個方面:
一:刑事責任優先
對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先監管部門要進行責任判斷,如果構成刑事責任的,就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如果沒構成刑事責任,就由執法監管部門按照行政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二:違法行為最高可處30倍罰款
提高了財產罰的數額,最高的財產罰數額可以達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的30倍。
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
舉例來說,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再如,編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也可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四:資格處罰力度加大 五年市場禁入
比如食品檢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可以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又如,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人員,自行政處罰做出決定之日起,五年之內不得申請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員。
五:一年三次違法責令停產至吊銷許可證
多次違法行為,有些企業過去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新法實施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如果一年之內累積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罰款處罰的,將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六:網購食品出問題網站賠償損失
通過多種責任連帶形式,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擔當。比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說,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食品經營者有管理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登記審核的義務,使消費者產生損害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七:懲罰性賠償最低賠1000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如果消費者買了一瓶價格為3元的飲料,如果該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了買飲料的3元錢外,還能獲得1000元賠償。
八:確立首負責任制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到消費者賠償的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該實現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責任確定后如果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 張琳琳)